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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铁霸座男被罚200元,限购票乘车!大快人心or处罚太轻?你怎么看?

普法君 南海普法 2022-10-12



有人说,

“成功”的人往往有相同的品质~

比如葛优躺着躺出了名堂,

让“葛优躺”成为流行语、网络的表情包,

也有人在高铁上躺着躺到天下皆知,

躺到众人争相议论。

哟!还有这种事?


想必这两天大家都被这个“霸座男”刷屏吧?不过大家在谈论他的行为举止时,铁路局竟然站出来说:不违法!



这可就有趣了,

还当我们这些吃瓜群众

是没有法律意识的“法盲”吗?!

不过我们可以先屡一下

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~


8月21日上午,在济南开往北京的G334次高铁上,孙某霸占了另一女乘客的座位,他不听列车员与乘警劝说,执意半躺在座位上


https://v.qq.com/txp/iframe/player.html?vid=e07639ot9qy&width=500&height=375&auto=0


列车员与乘警劝说未果,只好为女乘客安排了商务座。


没想到这一个在当事人看来是“小事”的行为,却引起了广大网友的不满。




该事件曝光之后,这名男子遭到网友们的“人肉”,随之对他的各种爆料铺天盖地。8月22日晚,涉事男子孙某发布视频,公开向当事人道歉。


有趣的是......


8月23日,济南铁路局回应男子高铁“霸座”事件时称:涉事男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,不构成违法行为。目前济南铁路公安局已介入调查,如有调查结果将及时对外公布。


这一回复,让网友们集体炸锅:


事情发展到这,

普法君就有话说了。

孙某的行为真如铁路局所说

不违法吗?!

正如网友们所说,

我“买”的东西被人强行占有了

我只能生气?

不过,光觉得“不对劲”还是不够的

是不是感觉少了点什么

可以让我们理直气壮怼回去?


在普法君看来,我们平时乘坐交通工具,实际上是以“买票”的行为与运输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,形成了合同关系。根据合同法双方同时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


不过,高铁的车票与平时的公交车和地铁等交通工具还有所不同哦!


比如公交车和地铁,我们是以“先到先得”的方式“占有”座位,甚至很多人平时都不需要座位。但是,高铁不同,在车票信息上,我们是可以确切找到车票对应的位置的(当然站票除外)。也就是说,根据车票这份“权利书”,我们是有特定的位置的。所以乘客支付了车费,根据车票,运输公司需要提供相对应的服务,比如保护权利人的“占有位置的权利”不受妨碍。



因此,孙某的行为本质上也不是一个“不让座”的行为,而是一个侵害他人“根据车票拥有座位”权利的行为。


也就是说,孙某的“霸座”行为本质上是一个侵权行为,原座位的那位女乘客是可以让他消除妨害、赔礼道歉的......

所以,

您还觉得孙某的行为“不违法”吗?



另外,孙某如此“顽强”,不顾列车员和乘警劝阻,其实在相互理论期间,是有扰乱高铁上的秩序之嫌的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扰乱公共汽车、电车、火车、船舶、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
这不,8月24日下午,据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公司的消息,高铁“霸座”男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,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。



是不是顿时觉得神清气爽?

觉得自己的法律意识还是很对的?

要相信,

法律是天平,

它始终站在每件事的中间。


不过,普法君还想多说两句。孙某的扰乱高铁秩序的行为虽然不至于构成扰乱公共秩序,但是占用公私财物,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,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哦!


我国刑法规定,寻衅滋事罪,是指肆意挑衅,随意殴打、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。


再者,列车员和乘警虽然帮助女乘客换了一个商务座,但他们实际上也并未帮助女乘客消除妨害。其实,铁路上的乘警在必要的时候,是可以帮助女乘客“排除妨碍”的。但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,事情越闹越大,那孙某的“寻衅滋事”可就进一步落实咯!



不过在普法君看来,其实想坐在窗边,协商一下都是可以的嘛!坏就坏在孙某霸占人家的位置还理直气壮,那遇到谁,谁不生气谁不争取一下自己的权利?


我们在指责孙某的同时,在学习女孩争取自己权利的同时,可以反观平时的自己:


有没有勇气面对耍赖的人?

有没有好好拿出证据争取自己的权利?

有没有利用好身边的资源为自己撑住“气场”?


在法治社会不断健全的今天,我们个人“权利意识”的觉醒也占据了重要的比重,否则,如果民众法治意识低下,法治社会也将成为空谈。


欢迎留言分享你

“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”的经历哦!

最后...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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